很久没有做翻译练习了, 同发译言:http://article.yeeyan.org/view/56852/96922

by Jeff Jarvis
原文:http://www.buzzmachine.com/2010/03/27/a-bill-of-rights-in-cyberspace/

本星期一在我的“卫 报”在线专栏中,我曾经建议,我们需要为网络空间起草一个新的人权法案,作为John Perry Barlow发布于1996 年的 网络空间独立宣言的人权法案的修订案 请注意,我不建议建立互联网宪 法,如此倡议的话将违反Barlow宗旨。我们不需要在网络空间里设立政府,我们仅仅需要 自由。

本人 权法案的目的是确立互联网的基本自由,保护互联网免除诸如政府,公司,机构,罪犯,颠覆者,或者暴徒的删减。在我的专栏指出:在其与中国对抗中,谷歌遵循自 身的准则(重新发现的,意思是因新的环境而产生的新准则))扮演了一个互联网的使节的角色,面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旧世界。因而,建立我们自己的准则也将是一件明智的事 情。我想请专栏的读 者造访此博客进行条款的建议和讨论。 也可以在卫报的评 论是免费的 进行讨论。

我来抛砖了:

* * * * * * 网络空间的人权法案

我们有访问网络的权力。

这是美国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 序言部分和先决条件, :在我们言谈之前,我们必须能够访问网络。 Hillary Clinton定 义的自由网络访问是“政府不应该阻止大众访问互联网,访问网站,或彼此互访的含义。”正是这个原则也告知了网络中立性的讨论。

二, 我们有言论的权力。

没有任何人可以删减我们的言论自由。 我们知晓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,但它们必须尽可能地局限其定义,以免大众处于最小公分母的侵权。 自由是我们的默认值。

,   我们有使用自己的语 言言谈的权力

随着越来越多的语言和文字加入互联网,英语对互联网统治已消退,这是值得庆贺的事 情。 但是Ethan Zuckerman警示 ,在我们的多种语言的互联网,我们需要建设跨语言的桥梁。 我们希望讲我们自己的语言,同时保持与其他人的沟通。

四, 我们有集会的权利。

美国的人权法案中,集会的权利和言论的权利是不同的条款。 互联网赋予我们无组织的组织和 协作的能力,其对专制政权的威胁不亚于言论。

,  我们有行动的权利。

前几个条款可以连成一条轨迹:我们访问网络而发 表言论,发表言论而集会,并采取行动,这就是我们怎样能够而且将会改变世界的机制,不仅仅是发发牢骚和抱怨,这是我们创造出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。 这也正是因此受到威胁的机构极力 阻止我们的原因。

六, 我们有控制自我数据的权利。

你应该可以访问有关你个人的数据。 该是你的就应该属于你。我们希望在互联网上的运作遵循可转移的原则, 因此,您的信息及所创造的信息不应该被服务商或者政府所囚禁,而是控制在你自己的手中。需要谨记的是,当控制权交给一方,必定是从另一 方所剥夺,这些细节中潜伏着罪恶。这一原则因而涉及版权,法律,版权和法律则规定相关定义,以及约束相关的创造的控制机制。 这一原则也被带来了对群体智慧是 否属 于群体的疑问。

七, 我们对自我身份的权力。

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姓名那样简单。我们的在线身份是由我们的姓名,地址,言论,所 创造,行动,联系所组成。 请注意,在专制政权里,保持匿名 – 隐藏自己的身份 – 是必需的,因此匿名的种种缺点,负担及古怪,也必须得到在线的保护,以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和举报人。最后请注意,这两个条款 – 控制自我数据和自我身份 – 修正了私隐权,完完全全是一个控制的问题。

八, 公众场合就是公众利益。

互联网是公众场合,实际上,它是一个公 共场所 (而不是媒体)。在急需保护隐私的同时,我们必须也要知晓限制公众的定义的危险。 但凡是公众的也必然属于公众。 私藏或者隐匿公众的信息令腐败和专制横行于 世。

九, 互联网应该公开建立和营运。

互联网必须继续以开放的标准来营建和运作。 它必须不为任何公司或者政府所占所及控制。必须不被征税。正是是 互联网的开放性赋予了互联网的自由。 也正是这种自由确立了互联网。

* * * * * *More:

* Bruce Sterling quoting Timothy Garton Ash on the state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.
* Ethan Zuckerman: We can’t circumvent our way around censorship.
* Ethan Zuckerman on internet freedom.
* Rebecca MacKinnon’s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on internet freedom and Chinese censorship.
* Kevin Marks compares China’s policies and the U.K.’s Digital Britain bill.
* Clay Shirky: “What forces Google to have a foreign policy is that what they’re exporting isn’t a product or a service, it’s a freedom.” This entry was posted on Saturday, March 27th, 2010 at 2:27 pm and was tagged , , , , , . Technorati Tags: , , , ,

CC BY-NC-SA 4.0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-NonCommercial-ShareAlike 4.0 International License.

One thought on “网络空间的人权法案

Leave a Reply to A Bill of Rights in Cyberspace « BuzzMachine Cancel reply

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.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.